鄂ICP备09005423号-7版权所有:中国法制发展战略研究院
地址: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特一号
传真:027-87108590邮箱:fazhihubei@qq.com
浏览总量:506828
——以程序正义为视角
宋义欣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内容提要: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部署在3 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国家将原有的监察系统进行整合,形成国家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享有监督权、调查权及处置权。监督职能为国家监督委员会应有之义,调查权、处分权则是基于监督权而产生之自然延伸。监察委员会的调查权与检察系统的职务犯罪侦查权之间的协调,亦为重中之重。两者关系之间的架构,影响着程序正义的发挥。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只有在运用程序思维进行顶层架构的基础上,充分保障程序正义,方可实现最终的实体公平。
关键词:调查权;职务犯罪侦查权;国家监察体制;程序正义
文章来源:《第三届法治社会•长江(国际)论坛》论文集(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