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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婉颖
摘 要: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辖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的重大决定。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已经正式启动,设立监察委员会将便于弥补现阶段反腐工作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如:行政监察权难以发挥作用、检察院与纪委权力重叠等。监察委员会把监察权力集中整合、统一行使,一方面利于实现对全体公职人员的监管;但是另一方面,权力的过于庞大又容易导致腐败现象的滋生。因此,在提升反腐工作效率的同时,也要注重对监察委员会自身的权力监督。
关键词:监察委员会、行政监察、自我监督
文章来源:《第三届法治社会•长江(国际)论坛》论文集(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