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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察委员会设立、职能运行的法治化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31日 发布者: 点击次数:38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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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绍坤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摘   要:监察委员会的设立顺应了时代发展的需要。通过宪法解释,可从《宪法》第62 条,《立法法》第13 条找到其设立的法律依据,又因该机构与《宪法》107 条等存在冲突,宪法修订成为必然。在监察委员会与纪委合署办公的情形下,应做好党纪与国法的区分适用,做到“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并且可将纪委、监察委员会调查前后程序、被调查人身份、被调查人的行为性质等作为党纪与国法运用的区分标准。国家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并将“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机关应从通过立法和谐衔接,在立法时应主要考量两机关相关职能的配置;两机关日常交流的制度建构;涉及犯罪案件的移交机制的完善;办案侦查、立案标准、事实认定等执法认识的统一等方面,完善监察委员会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制度不足。
     

            关键词:监察委员会;宪法基础;司法机关;党纪国法

     

     

    文章来源:《第三届法治社会•长江(国际)论坛》论文集(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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