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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雅伦[1]
摘 要:当前在我国社会治理信息化与智能化的环境下,政府行政管理活动对个人信息的整合与使用的方式逐渐向网络管理发展。但是其对个人信息的掌握也同样存在着潜在风险。然我国在政府行政管理活动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案件,体现出了个人信息保护规范的缺失与混乱。因此需要更为关注政府对个人信息保有的动态过程,对个人信息保护失责的相关部门及其人员需承担相应责任,强调事前规制与事后救济并举,保护当事人利益。最后,《个人信息保护法》顺应时代需求,政府行政管理活动与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可在其中作具体规定。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政府行政管理活动事前与事后规制个人信息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