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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治指数是法治理论与指数计量相结合的产物,是将法治价值指标体系化后进行量化研究的方法。受WJP法治指数的影响,近10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开始运用法治指数评估地方法治。法治指数组织和实施主体缺欠中立性,是我国法治指数实践的突出问题。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了地方人大主导法治指数设计和实施的正当性,其有其他主体难以具备的诸多现实优势。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下,地方人大应重视并参与地方法治指数制度构建,成为地方法治指数的推动者、设计者、实施者和主导者。地方人大应主持地方法治指数指标设计,组织地方法治指数量化评估,主导地方法治指数结果运用,通过法治指数评判司法改革的法治成效。
[作者] 张梁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文章来源:《第四届法治社会•长江(国际)论坛》论文集(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