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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党的十九大指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应大力加强社会治理中的公众参与,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社会治理中的公众参与权。一般意义上的公众参与权是指经高度理论概括所形成的抽象的公众参与权,而社会治理公众参与权则是一般意义上的参与权在社会治理领域的具体体现。社会治理公众参与权的基本内容、行使方式、法律效力、权利性质共同构成了社会治理公众参与权的科学内涵。在我国社会治理公众参与权制度的运行过程中,仍存在系统配置不完备、权利规定的精细化水平不高、权利行使的方式仍比较单一、对参与权的保障和救济亟待完善等不足。为解决上述问题,应从强化公众参与权的赋予、增强公众参与权行使之科学性、完善公众参与权的保障与救济三个方面着手,逐步科学构建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作者] 杨新元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副教授
文章来源:《第四届法治社会•长江(国际)论坛》论文集(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