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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治社会研究必须区分法治社会本体论和法治社会建设论。广义的法治社会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层次互动与社会化的社会存在方式,是指国家权力和社会关系按照明确的法律秩序运行,有效发挥法律的功能和作用并形成和谐有序的社会状态。法治评价是“可量化的正义”,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法治社会评价旨在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应坚持整体性、功能性和民主性评价理念,体现民主导向及公众满意导向,追求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统一。围绕“为什么要评价→谁来评价→评价谁→评价什么→如何评价”的逻辑思路,构建法治社会评价体系,核心在于厘清关联主体的权责关系,科学遴选指标体系。依据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四个维度,构建了一套包括4项一级指标、13项二级指标、38项三级指标,涵盖客观指标、专家评议和公众满意度测量的法治社会评价指标体系,并在广东省开展的实证评价研究,结果表明2017年度广东法治社会水平均值为75.20,处于良好水平。进一步发现,法治水平与经济发展程度存在较强正相关,并受公众背景因素,尤其是户籍影响明显。为提升法治社会水平,首先,法治建设应针对“关键性短板”,培育公众法律意识和对法治理念的认同,强化经济充分均衡发展,着力扩大重大决策公众参与,提高司法审判独立性,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其次,建议以公众满意和社会民主为导向重塑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建构模式;以改革与法治“两翼双轮”共同推进实现基本建成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协同建设。为发挥“以评促建”功能,法治社会评价应培育多元评价主体,开放法治信息,搭建“互联网+法治”数据源共享平台,制订全国相对统一的评价办法及指标体系。
[作者] 邱佛梅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文章来源:《第四届法治社会•长江(国际)论坛》论文集(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