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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否定商业道德适用模式,将消费者合法权益列入法定保护之范围,增设第12条关于互联网领域妨碍、破坏市场竞争的行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之认定应当把握竞争关系与不正当性这两大关键要素,以“利益”为核心判断竞争关系,不正当性之判断应转至“市场效果”角度,合法权益损害判断上新增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注重用户信息资源,第12条中的行为分类及兜底条款在审判实践应扩大解释,应涵盖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干扰网络关键词行为、广告屏蔽、流量劫持、不当数据抓取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以适应竞争手段与竞争方式的多样化形态,弥补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时代下的规制缺失。
[作者] 王倩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文章来源:《第四届法治社会•长江(国际)论坛》论文集(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