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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6年至2016年间,曾引以骄傲的“东方经验”---人民调解似乎式微,其受理的案件数量增幅并不明显,甚至在部分年度出现了数量下降情形。同期对比,诉讼案件的受理量则呈现了大幅的提升。法律理论及实务工作者据此认为调解机制趋于弱化。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其一:当事人对于纠纷产生之后的调解意愿并未减少,但纠纷的具体样态已经发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变化,适合人民调解的纠纷案件已经变得更少。其二:调解对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依然具有优越性,但社会转型期的调解策略需要更为专业的调解参与者。其三:中国正在形成以法院为核心的纠纷解决机制,所有的矛盾解决体系结构正由平序演变为差序。
[作者] 宛敏强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文章来源:《第四届法治社会•长江(国际)论坛》论文集(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