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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法规范中的行为义务无处不在,违反公法行为义务是否可导致私法责任于我国鲜有研究,违反公法行为义务之侵权责任应当从过错认定角度出发而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的过错责任大框架下予以解决,在我国侵权责任认定中应采取“双阶层”思维进路:第一阶层:构成要件考察:侵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第二阶层:过错考察:理性人主观标准+违反行为义务之客观标准。适格公法规范应当符合形式特征、实质特征与目的特征,违反行为义务之侵权责任的引入可构成中间责任形态的基础工具,成为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过渡的中间手段,使得司法实践可更大程度上迎合价值之变迁,在法律效果实现与法律规范互动上具有合理性与统合性。
[作者] 王倩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文章来源:《第四届法治社会•长江(国际)论坛》论文集(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