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ICP备09005423号-7版权所有:中国法制发展战略研究院
地址: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特一号
传真:027-87108590邮箱:fazhihubei@qq.com
浏览总量:506835
——以“调解优先”的司法政策为研究基点
[摘要]
调解一直是我国传统社会纠纷解决的主流方式。和平亲善的价值取向与西方司法文明形式相结合的司法调解作为具有东方特色的纠纷解决方式在党和国家的历史中为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作出了杰出贡献。但是,在新时期新的社会现实面前,司法调解逐渐乏力,而司法决策惯性的依赖心理依然赋予司法调解超出其本身能力的预期。这种预期一方面是出于国家治理层面的考虑,另一方面是建立在对司法调解能力的盲信,对司法调解本身知识的匮乏基础之上的。近年来,司法调解制度运行的并不理想的现实结果,说明了司法调解的国家治理逻辑首先应该尊重司法调解本身的司法逻辑。司法调解并不全能,其本身蕴含着大量的规律,只有掌握了巨量的调解规律才能科学定位司法调解在国家治理层面的矛盾纠纷解决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亦能制定出科学的司法政策,对司法调解精细化的操作。
[作者] 刘明奎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文章来源:《第四届法治社会•长江(国际)论坛》论文集(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