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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枫桥经验”在公证活动中的实践之路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07日 发布者: 点击次数:322次
  • [摘要]

    2018年是毛泽东主席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55周年,也是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15周年。我国公证制度作为非诉讼的预防和化解功能相结合性的司法制度,在践行“枫桥经验”的过程中,通过发挥沟通告知、证据固定、事实证明、监督公示、纠纷调解、执行确认等法律功能,不仅能够从源头上主动预防社会矛盾的发生,而且在发生纠纷后可以就地调处解决,从而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的利益。公证机构已经积极承接人民法院的司法辅助业务,深入开展社会纠纷的调处化解,努力探索纠纷调解协议的公证保护措施。

     

    [作者] 张  鸣   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 

     

     

    文章来源:《第四届法治社会•长江(国际)论坛》论文集(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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