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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枫桥经验”创新发展需要现代村规民约的的作用发挥,既要看到现代村规民约规范村民行为、化解农村纠纷、内化村民规则意识、弥补成文法不足的一般作用,更要重视其实现村民自治、构建公平正义、缓和干群矛盾、实现多方良性互动特殊价值。要避免将现代村规民约工具化、过分强调强制力和权威性、忽视制订过程正当性、忽视现代村规民约消极影响等认识误区,通过司法监督、政府监督、建立良性的舆论与评价机制、客观认识现代村规民约局限性和保障村民利益等方面对现代村规民约扬弃和监督,从而实现其积极价值。
[作者] 陈 亮 江苏省常熟市公安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
谢德明 安徽省马鞍山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法制大队
文章来源:《第四届法治社会•长江(国际)论坛》论文集(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