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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法治思维提升领导干部法治能力(下)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27日 发布者: 点击次数:388次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4-12-03 14:58:54

     
      徐汉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教育部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创新团队首席专家、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
    □徐汉明
      一、领导干部要摒弃非法治思维
      当前领导干部的非法治思维颇多,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概念化思维”。有的领导干部习惯于用西方“宪政”、“三权分立”等一整套概念术语来审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治体系和法治道路,而忽略了这套概念体系背后支撑的是它们的历史发展、现实国情与正在运行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基本制度,以及长期植根于其国人的价值理念与文化传统影响。
      (二)“父母官思维”。由于两千多年封建文化的影响,不少领导干部头脑中“父母官思维”、“青天大老爷”意识根深蒂固。他们常常把惠民政策当作施恩于老百姓的机会,把一些“民生民心工程”当作个人政绩,喜欢在群众中摆谱、炫耀;有的下基层、搞蹲点是“隔着玻璃看、背着群众走”,遇到棘手的社会发展矛盾往后躲,使得干群关系比较紧张。群众称“五十年代能亲到干部的嘴,六十年代能摸到干部的脚,七十年代能捂到干部的手,八十年代能看清干部的脸,九十年代能看到干部的背”,现在是“你看不到我、我望不见你”,心理隔阂、情感隔膜愈发增厚。
      (三)“运动式思维”。有的领导干部抓改革、促发展不遵循法治建设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习惯于召开动员大会、莅临剪彩致辞、层层督促检查,大轰大嗡,搞“运动式”推进,不少项目只签约不动工,不少被征土地“箍桶子、晒太阳”。
      (四)“指标性思维”。有的领导干部组织经济社会发展事务靠指标管理、指标分解、指标考核,推动工作缺谋略、缺政策、缺法治方式,不能做到区别对待、有的放矢、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助长有的地方“干部出数字、数字出干部”。
      (五)“家长式思维”。有的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不善于用法治统领全局、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法治化,不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维护班子团结、树立集体领导的权威,而是搞“家长制”、“一言堂”,既使领导班子失去凝聚力战斗力,又使一个地方行业部门发展不平衡不协调。
      (六)“情理式思维”。有的领导干部把“情理式思维”应用到党内政治生活中,应用到治理一方的重大决策之中。遇到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发展规划决定往往以情理代替法理、以情感代替政策法律;干部使用上搞亲亲疏疏、以我划线;重大项目投资有的与商人交往过密,有的让亲属子女及特定关系人介入。
      (七)“管控式思维”。有的领导干部依靠人民群众执政为民的意识不强,比如有的把被征地拆迁的群众当管控对象,有的把要补偿费要工作要进城当“刁民”对待,有的维护稳定的维权意识淡薄,强调“摆平就是水平”。这些同法治相背离错误思维的根源是多方面的,其不良影响也是有目共睹的,必须予以澄清和摒弃。
      二、领导干部法治能力的内涵
      我们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期”、全面深化改革“攻坚期”、国家治理法治化现代化“发展期”、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艰巨期”、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节点期”,这要求加快推进提升领导干部法治能力建设。提升领导干部法治能力可概括为以下六个方面:
      (一)推动深化改革的能力。法治权威的要义在于秩序性价值。经济社会发展既要求上层建筑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体制适度局部改革完善,又要求具有相对稳定性的法律制度安排为其改革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与制度保障。只有改革于法有据,才能有效维护经济社会的良性秩序,避免因改革无据引发的社会冲突、社会震荡以及社会信任危机,挑战法治的权威,并且使人们对未来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发展缺乏预判性、预见性和可测性,避免带来社会心理的严重失衡,消除社会动荡的基础。
      (二)推动科学发展的能力。加快法治中国建设语境下的发展既包括经济社会生态文明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又包括实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化,也就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五位一体”建设,实现经济法治化、政治法治化、文化法治化、社会法治化、生态文明法治化和党的制度建设法治化。因此,检验领导干部推动发展的能力本质上是检验其推动科学发展的法治能力。
      (三)保障人民权益的能力。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检验党一切执政活动的最高标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要求坚持人民民主、奉行以人为本。推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发展法治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促进公平正义。这要求领导干部在加快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征程中,必须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切实增强执政为民理念,养成“公仆守责习惯”,加快提升善于保护、有效保护、实现保护人民权益的能力。
      (四)维护公平正义的能力。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它包括合理合法、程序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禁止歧视等。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要素是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它排除主体的歧视性、偏袒性,摒弃先赋性特权、身份等级特权、代际特权,注重权利保护和救济的平等性,形成形式上、实体上公平的统一,法律实施无例外。立法是公平正义的起点,执法是公平正义的关键,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守法是公平正义的基础。只有在立法、执法、司法、护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各个环节体现和保障公平正义,法治的功能价值才能得以彰显。各级领导干部在法治建设的各领域各环节各方面都担当应有的职责,提高维护公平正义的能力是法治对其最起码的要求,也是衡量领导干部政治素质高与否、法德水准如何的基本标准。
      (五)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我们正处在改革的深水区、发展的关键期、社会矛盾的凸显期的新形势下,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至关重要。在化解社会矛盾过程中,既要善于运用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的方式方法,又要引导人民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形成用法治凝聚共识,用法治作为评判是非的标准,通过法律渠道定分止争、权利救济、制约公权、化解矛盾、促进和谐。
      (六)增进人民福祉的能力。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为中国的法治建设设定了根本的目的和标准。人民的福祉是制定一切法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一切执政活动的主轴。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树立把人民群众对法治的需求作为第一需求、把改革与法治的红利更多更公平惠及人民作为根本目标,着力提高增进人民福祉的能力,自觉成为法治建设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成为人民群众可信任信赖的“公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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