滚动新闻:
当前位置: 首页> 智库动态> 法治新闻
反腐败需要加强国际合作——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徐汉明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25日 发布者: 点击次数:433次
  • 反腐败需要加强国际合作

    ——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徐汉明

    本报记者 彭 波

    《 人民日报 》( 2016年05月25日 19 版)
     

    日前,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九次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在天津召开。与会代表围绕“反贪机构的未来:汲取经验和规划前景”主题进行了充分交流,表达了各国各地区反贪机构加强交流合作,积极推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有效实施,共同打击腐败犯罪的决心和信心。

      腐败是世界性问题,严重危害着政治文明和可持续发展。近年来,中国政府加大了与各国反贪机构的执法司法合作力度,开展了国际追逃追赃行动,通过国际司法互助等方式,追回外逃人员1000余名。目前,境外追逃追赃行动还有哪些困难和瓶颈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徐汉明教授。

      记者:首先,请问您对我国境外追逃追赃工作有何评价?

      徐汉明:近3年来,我国与89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反腐败合作关系,对外缔结了44项引渡条约和57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2014年以来,我国从71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1600余人,追回赃款超过60亿元。这些成绩标志着我国海外追逃追赃工作取得重要进展。

      随着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社会信息化深入发展,腐败犯罪越来越组织化、跨国化、智能化。严重的腐败问题发生在任何国家,对社会发展都是破坏性的。这也给各国反腐败机构带来了更大的挑战。

      从我国海外追逃追赃的工作成绩来看,我国在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国之间的配合上,已经取得了进一步的共识与互信。

      记者:目前境外追逃追赃工作面临的问题和难点有哪些?

      徐汉明:总体而言,我国境外追逃追赃工作虽然取得了新进展,但还存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落实《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关于国际合作追逃追赃的规定力度不够,由于法律制度方面的差异和冲突带来协调困难等问题。

      有效实施执法合作机制、资产返还与追回机制、国际合作的法律机制,是保障《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全面落实的关键。这次出席天津会议的代表普遍认为,当前反腐败国际合作存在一些局限性,主要表现为有的对国际司法协助请求回应缓慢,甚至不回应。原因是多方面的,有请求事项中涉案证据不能被认定,有的事项难以进入被请求国的法定程序,有的难以依照法定程序确认涉案当事人。特别是涉及资产返还的成本与分成收益,因各国法律制度的障碍而难以达成共识。

      我认为,要克服这些问题,首先就要继续加强国际合作互信的基础。一方面强化执法机关的执法能力,提高请求涉案事项的质量;另一方面,所有缔约国的国内法应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相关规定协调衔接,并使之国内法律化。此外,还应实施修订《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增加完善资产返还与追回、执法合作程序等规定。

      记者:此次国际反贪局联合会充分肯定了我国检察机关对反腐败工作的大力支持。请问,我国应如何利用好这个平台,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呢?

      徐汉明:国际反贪局联合会是推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有效实施的重要力量,对促进反腐败国际合作、遏制腐败犯罪蔓延发挥了重要作用。反腐败不是一国之事,也无法靠一国之力解决,已成为各国的共识。此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宣言》也表达了各国各地区反贪机构加强交流合作,积极推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有效实施,共同打击腐败犯罪的决心和信心。

      利用好国际反贪局联合会这个平台,有三点值得关注:一是健全机制。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条约框架下,需要充分利用国际反贪局联合会这一工作平台和相关机制,推进反腐败多边、双边建设性合作机制。

      二是深化合作。在反腐败信息、技术、执法、培训等领域,深化与各国合作,尤其是争取各国支持我国正在开展的国际追逃追赃行动有着广阔的空间。

      三是加强交流。一方面,在尊重主权前提下,平等对话,坦诚沟通。另一方面,遵循反腐工作规律,落实多边协议,注重交流借鉴反腐败的工作经验,以契合各国人民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共同期盼。

      我们有充分理由相信,通过中国与国际社会共同不懈地努力,反腐败合作也将迈向更高水平。

  •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