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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习近平新时代法治理论为引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 第四届法治社会·长江(国际)论坛综述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3日 发布者: 点击次数:357次
  • [编者按]

    以“新时代社会治理法治理论与实践”为主题的第四届“法治社会·长江(国际)论坛”日前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闭幕。来自法国、英国、克罗地亚等欧洲、亚洲的国际国内知名专家和实务界代表200多人出席。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高校和政法综治实务部门的专家与实务工作者围绕社会治理法治理论与实践,探讨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社会治理体制建设,推进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

    论坛共收到论文136篇。代表们围绕新时代社会治理法治理论、社会治理法基础理论与实施、国家与地区社会治理法治比较、社会治理法实施和学习“枫桥经验”、“一带一路”建设背景下国际反腐合作法治保障等议题,从理论分析、制度发展和路径选择等维度展开了全面、深入、富有建设性的研讨和争鸣,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江必新,中国法学会副会长鲍绍坤分别派员代为致辞,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晋莅临指导论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邹进文教授代表学校向出席会议的专家学者和国际友人表示欢迎。本报特别约请教育部“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创新团队”学术带头人、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基地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负责人徐汉明教授对论坛作综述,以飨读者。

    □ 徐汉明 (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基地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负责人)

    中国特色铸造“中国经验”

    如何发展社会治理法治理论和完善社会治理法治实践,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江必新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推行合作共治的基本经验:党的领导是中国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组织保障;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社会治理合作共治的基本模式;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提高社会治理“四化”水平是新时代社会治理法治化现代化的目标要求。中国法学会副会长鲍绍坤提出,要牢牢把握“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的重要论述”的核心要义及其时代价值,这集中体现在:是对“马恩经典作家”关于社会治理思想的继承,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理论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理论与实践的结晶,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遵循。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所长胡增印提出,习近平社会治理思想体现了深厚的法治精神和理论,为在法治轨道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供了根本遵循。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方世荣认为,要构建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在国家层面应确立具有高度概括性、针对性强的核心规范,各级各类政府机构应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制定具体的操作性守则,共同构成服务型政府公务人员的公务道德规范体系;完善行政系统内部“依法行政”与“依德行政”一并实施的监督、考核机制;加强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对行政行为违反公务道德情形的审查,将其作为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一个重要认定标准。

    关于基层社会治理法治理论与实践的问题研究,云南大学法学院尹训洋探讨了理性选择理论建立的三个基本假设,着重解读了乡村治理中的“理性”因素、“非理性”因素、最优化问题以及行动者偏好序列。

    关于新时代社会治理法治化挑战与回应的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校长曹诗权提出,推进新时代社会治理法治化,应当牢牢把握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总体国家安全观,依宪治国、依法治国和人类命运共同体五大基础。叶强博士提出建立新时代网络综合治理法律体系应该按照“夯基础、查漏洞、补短板”的路径进行,通过制定“网络综合治理法律体系立法规划”,有步骤的推进。关于社会治理法治建设指标体系的问题研究,海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林必恒、教育部“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创新团队”副研究员张新平提出,科学完备社会治理法治建设指标体系的设计和规范评估,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其体系的设计既要坚持全面与特色相结合等基本原则,又需考虑指标体系所应包括的内容及其框架体系和各个单项指标的含义、口径及计算方法。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邱佛梅认为,为提升法治社会水平,发挥“以评促建”功能,法治社会评价应培育多元评价主体,开放法治信息,搭建“法治+互联网”数据源共享平台,制定全国相对统一的评价办法及指标体系。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主任张梁提出,我国法治指数实践的突出问题是法治指数组织和实施主体缺欠中立性。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下,地方人大应重视并参与地方法治指数制度构建,成为地方法治指数的推动者、设计者、实施者和主导者。

    法治模式选择“必然路径”

    社会治理实践中遇到的难题和挑战是社会治理法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分析和回答这些问题,并提出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的建议,是社会治理法治理论进一步完善,社会治理法律制度体系发展成熟的必然路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姚莉提出,我国网络治理法治体系建设历经了由“集中管控模式”向“法治模式”的转型跨越,呈现出“快速起步、重点突破、跨越转型”的样态。法治模式是网络社会治理的必由之路。

    关于大数据治理模式的问题研究,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教师康兰平认为,面对大数据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机遇与挑战,我们应当保持谨慎而谦抑的态度,厘定大数据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权利结构和权力边界,探索激励相容的大数据法治政府建设规制进路。关于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实践的问题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长江青年学者陈柏峰提出应当构造政府主导扶贫的权力与扶贫对象享有“免于贫困的权利”的平衡结构。湖北反恐研究基地主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康均心提出,网络系统的开放性、跨地域性和恐怖主义活动的隐蔽性,给我国打击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网络恐怖主义将恐怖主义的危害性无限放大,成为社会“由治达安”进程中的“毒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戚建刚、董少平提出,应当修订完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其细则,设立省级“流浪乞讨救助联络办公室”、省级“流浪者救助基金”“职业乞讨行为鉴定中心”“限制乞讨区”和“表演卖艺区”,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枫桥经验孕育“东方模式”

    “枫桥经验”是一种以地域为载体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治理模式,在我国的法律制度发展和法治进程中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关于“枫桥经验”总结借鉴的问题研究,鲍绍坤提出,毛泽东思想催生了“枫桥经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孕育了新时代的“枫桥经验”。在马克思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理论的指导下,枫桥在立足本地实际,对我国传统基层治理文明进行创造性转化、借鉴吸收西方国家的基层社会治理经验基础上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东方模式”。如何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最高人民法院朱新林提出,要坚持以党建为引领,以人民为中心,以善治为目标,以预防为基点,努力在贯彻群众路线的实践中坚持好、发展好“枫桥经验”,探索建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现代基层治理体系。

    武乾副教授指出,面对新时期社会矛盾的根本性转变,应当以“枫桥经验”为指引,建立健全“诉调对接”机制,扩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实现人民调解网格化,合理运用村规民约化解基层社会纠纷。中共诸暨市市委党校田湖杰认为“枫桥经验”中新乡贤参与治理是对中国传统善治文化以及基层治理经验的创新性挖掘,其以乡村善治为目标,以自治、法治、德治“三治合一”为途径,呈现出历史的继承性与时代的创新性相结合、队伍的内生性与群体的群众性相结合、主体的自觉性与行为的公益性相结合等特征。郭泽强教授提出,应学习和研究“枫桥经验”“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良性综治经验,探索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互动机制,形成“疏”和“堵”两种工作模式协调互动的综治模式。

    关于“枫桥经验”创新和发展的问题研究,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陈柳波提出,可有效组织粤港澳大湾区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调解资源,将我国司法权的影响力和保障力传播至特区和境外社区层面,为社区治理注入“和为贵”治理理念。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达亮、检委会专职委员杨伦华认为,犯罪治理多元化是社会治理多元化的具体表现,也是枫桥经验的应有之义。在信息网络时代下,必须要突出技术在犯罪治理多元化手段中的作用。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高岚、河北经贸大学谢梅琳提出,可通过“互联网+远程和解”“互联网+电子监控”“互联网+文书公开”“互联网+阅卷零次跑”探索检察环节社会矛盾方面化解的新路径。

    一带一路贡献“中国智识”

    研究域外社会治理法治建设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对提高我国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具有积极意义。研究如何建构“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的法治保障机制,对确保倡议的顺利推进具有重要价值。

    关于域外社会治理法律制度的问题研究,魏怡然认为,迅速发展的物联网为人类生活模式的发展带来了重要价值,也带来了亟待解决的安全风险和法律问题。欧盟新生效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为物联网中的数据保护带来了积极的改变,但是该条例的规定存在一些模棱两可的地方,对物联网技术的设计、部署和要求能否实现数据保护和数据收集之间的平衡,有待实践的检验。孙思雨认为,我国特大城市风险管理机制当前存在法律规范体系相对不完备、风险管理行政机关职权分散等问题,其借鉴纽约、东京等发达国家特大城市的治理经验,提出调整管理机构、加强信息管理、促进多方合作、健全法制保障等风险管理机制建构及法制化的路径。关于“一带一路”建设语境下营造共建共享安全格局法治保障的问题研究,武汉大学教授漆彤认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的法治化构建是一项系统的工程,事先应进行风险评估和管控,事中借用国际投资担保和第三方资助国际投资仲裁等制度分散风险,事后立足于原有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构建符合丝路沿线国特点的多元争端解决机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周莜妮认为,构建腐败治理合作法治化机制,建立“一带一路”反腐败信息沟通体系,创设“一带一路”逮捕令制度,确立贪腐资金追回机制,加强我国国内反腐法治建设,是加强反腐败区际和国际合作的核心内容与关键措施。西南政法大学唐益亮分析了“一带一路”反腐的挑战,提出应当通过推动海外铁企内部监管实质化、加强沿线国的司法协助、多举措缓解政治风险来构建以海外铁企为代表的“一带一路”反腐模型,构建中国式的海外反腐方略,为“一带一路”建设贡献中国智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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