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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义务与责任一一第三届“网络法治30人论坛”举行
以“网络平台义务与责任”为主题的第三届“网络法治30人论坛”于2018年10月20日在长沙举行。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周汉华发表了主旨演讲,我校担任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的徐汉明教授受邀出席并主持分论坛。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移动智能终端的广泛普及、大数据技术应用的不断深入,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承担着越来越多的组织、交流、管理等各项职能,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角色。目前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责任承担等一系列法律问题尚不清晰,导致出现各种纠纷和社会问题。在此背景下,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以“网络平台义务与责任”为题主办的此次论坛具有深刻的时代意义,该论坛由中南大学法学院具体承办。
中南大学法学院院长陈云良致辞,表示了祝贺和欢迎,同时指出网络时代为法学研究迎来了新的挑战,提供了新的机遇。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周汉华发表主旨演讲,回顾了网络法从起步到如今的迅速发展,介绍了网络法人才培养的现状,并对网络平台的避风港原则提出了深刻的反思。论坛围绕“网络平台责任元论”、“网络平台典型义务”、“网约车平台与网络餐饮平台”、“共享单车与网络金融平台责任”、“网络交易平台与搜索引擎平台”、“网络平台责任类型与实现”等六个议题展开了深入的研讨。与会专家认为,大数据强化了平台的市场势力,云平台的产生为网络平台法律责任的界定提出了更高的挑战,数据权利的保护已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核心问题;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需要突破传统路径,大数据“杀熟”跟平台的算法歧视有关;网约车、顺风车、外卖点餐等平台法律责任目前存在缺位的地方,自我规制也缺乏主动性;共享单车虽带来便利但押金和行业治理等存在问题、以及网贷、网络平台洗钱的刑事责任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搜索引擎的竞价排名属于商业广告,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电子商务法对网络平台法律责任的规定有进步的地方但是也有不清晰的地方。开放讨论环节,在场的嘉宾学者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有学者提出数据权利客体与信息的区别、数据的界定和分类等问题需要更深入的论证;也有学者提出平台的算法歧视讨论的依然是技术问题,应当把研究重点放在对主体的行为进行规制;有学者对于搜索引擎在何种情形下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提出了一些不同意见;也有学者提出在正确理解和落实“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基础上,网络平台责任类型应当多样化。整个论坛时间紧凑,气氛热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徐汉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化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员周辉等主持人做了精辟独到的点评。徐汉明教授认为,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为法律理论带来了挑战,建立在农业社会以及工业社会基础上的法律体系需要调整,以前的规则不能适应信息时代。点评指出,与会专家的发言很精彩,为新时代法治理论做出了新的贡献。
“网络法治30人论坛”是在中国法学会的指导、支持和推动下,由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于2016年联合全国五家实体性科研机构组建“网络法治研究方阵”并共同打造的智库型论坛。迄今已经在北京、上海连续举办两届,此次为第三届。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南京邮电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等50多家高校、科研机构和10余家典范通信与网络平台,以及中央网信办、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等政府和社会组织的百余位学术和实务部门的5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本届论坛。我中心研究院将继续加强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与交流,不断提升我校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水平及其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