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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理事会理事长徐汉明在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上的讲话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23日 发布者: 点击次数:57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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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会战略部署  深化系统研究

    整体推进新时代“法治社会”建设

     

    各位理事、各位委员、各位嘉宾:

    一年之计在于春。今天我们召开本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共商大计、共谋良策、共定善举,十分重要。借此机会,我结合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贯彻落实中国法学会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精神,重点就“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语境下,如何整体推进新时代“法治社会”建设这一重大理论与实践命题谈谈个人的研究体会,供交流参考。

    党的十八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把“法治社会”建设提升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一体建设的战略高度,实现了由建设“和谐社会”“社会管理法治”到推进“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建设“法治社会”的跨越转型。这标志着党对社会治理规律、“法治中国”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理论升华与实践创新,寻找到了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最佳实现形式,从而开辟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国家、政府、社会理论”的新境界,开拓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道路、制度、文化、理论及其实践的新途径,为新时代激发社会活力,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加快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了新载体。“法治社会”面临千载难逢的机遇,制定和实施“法治社会”建设中长期纲要,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目标被提上了当下重要议事日程,显得十分紧迫与重要。

    一、“法治社会”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维度

    “法治中国”是“法治国家”概念的升级版,是“法治国家”的中国式表达与提炼,是特指中国法治建设成就的原创性、标识性的全新概念。“法治社会”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维度,这集中体现在:首先,功能价值层面,“法治社会”不仅诠释了“法治中国”质的规定性,而且拓展了“法治中国”建设的空间和内容,型构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面向,厚植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社会根基。其次,整体结构维度,“法治社会”建设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三位一体”建设这一重大命题是直面法治建设“强国家、重政府、轻社会”的偏差。唯有补齐“法治社会”建设的短板,才能从更高层次上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其三,互动促进层面,“法治社会”建设具有自身独特的运作空间及其定位。法治国家建设立足于构建和完善国家权力的基本构造,为政权安全、制度安全、国家长治久安提供可预期的基础性制度框架体系结构的根本保障;法治政府侧重于实现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目标,使之成为公共品与公平正义的提供者、保障者和服务者;“法治社会”则强调在于国家法有序对接的基础上,依托社会系统与自治规则,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激发社会活力,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形成与国家、政府互动合作,共建共治共享的格局。

    二、“法治社会”建设面临的现实困境

    步入新时代,我国社会基本矛盾发生变化后,“法治社会”建设领域面临诸多短板,这集中表现在: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法福利”需求日益增长与社会保障“公共品”供给不充分的矛盾依然突出;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加速推进不完全适应的短板诸多;社会治理法治的学术体系、学科体系、话语体系及其人才培养模式与“法治社会”建设丰富实践存在严重滞后,等等。当下法治社会建设领域存在突出问题:一是,贯彻“法治社会”顶层战略的中长期实施规划缺失。二是,“法治社会”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备。比如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法、公共安全保障法、社会自治法、政社合作共治法、社会矛盾化解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网络社会治理法等法律规范存在空缺。由于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的加速发展,二元经济结构条件下形成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与《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暴露出制约城乡一体协调发展、城乡居民“法福利”保障不均等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困扰、保障性束缚,亟需修改完善。三是,“法治社会”的实施体系不完善。政府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政社合作共治等职责体系亟待完善;社会组织、公众参与“法治社会”建设的渠道不畅;“自治、法治、德治”存在相互脱节现象,社会面临自治无力、德治势微、法治独撑的不协调状况;在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大背景下城市治理与乡村治理难题同时并举,面临良策缺乏,动力不足,如卖淫、嫖娼、吸毒、赌博、财产性犯罪等一些社会顽症之疾呈难治之势,农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实施困难;社会治理法治建设指标体系与考评标准尚未建立并实施。四是,构建“法治社会”学术体系、学科体系、话语体系及人才培养模式面临诸多难题。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在“三位一体”建设整体部署中处于薄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理念层面,长期以来“强国家、重政府、轻社会”的“一强一重一轻”非均衡建设思维模式的影响;理论层面,“法治社会”建设的理论研究滞后,对五千年中华民族治理文化创新性挖掘不够,对域外治理文明借鉴方面存在简单临摹克隆现象,创新性转化不足,对党率领亿万人民所进行波澜壮阔70年治理道路、理论、文化的系统总结与升华不力,如何构建法治社会的“三大体系”尚未形成共识,导致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一体建设的学理支撑和智力支持受到制约;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创新不足也增加了“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一体建设的难度。

    三、“法治社会”建设推进的路径选择

    (一)凝练社会治理法学核心范畴。建立核心范畴、确立理论命题是构建法学学术体系、学科体系、话语体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一体建设,是在开拓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道路、制度、文化的进程中亟待回答的重大理论命题。在“三位一体建设”统筹推进的宏大实践叙事中,需要理论界与实务界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关国家、政府、社会理论宝库中寻找智慧的“钥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对中国5000年治理文明、100多年的民族苦难史,党率领亿万人民进行革命、建立人民政权、为当代中国发展奠定基础的98年奋斗史,新中国成立70年由站起来到富起来、强起来的追赶发展史,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砥砺前行取得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历史性成就,描绘“一个时段,两个阶段”推进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繁荣、社会和谐、生态文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两个一百年”宏伟奋斗目标进行系统梳理、全面总结、创新性挖掘、创新性转化,提出一系列具有继承性与民族性,原创性与时代性,系统性与专业性标识的核心范畴,构建“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一体建设的学术体系、学科体系和话语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法治社会,要求理论界、实务界必须共同一致回答社会治理法学“三大体系”构建的理论导引,社会治理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研究对象的区别与联系,研究方法及其学科分野的意义;社会治理法学的研究对象、基本原则、历史类型、域外比较、学科地位及其发展;社会治理法的制度体系;社会治理法的实施与评价体系四个基本问题,建立起社会治理法学“三大体系”的框架。推动社会治理法学“三大体系”构建,亟待回答的理论命题可概括如下:(1)新时代社会治理法学“三大体系”的定位及意义;(2)新时代社会治理法学学科体系的创新发展;(3)新时代社会治理法学学术体系的历史地位及其时代价值;(4)人类法治文明语境下当代中国社会治理法学话语体系建构的路径;(5)新时代社会治理法学“三大体系”与哲学社会科学“三大体系”的关系研究;(6)社会治理法学的缘起及其启示;(7)“马克思经典作家”关于社会治理法治的基本原理及其当代应用;(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法治的基本经验;(9)新时代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理论的品质及其指导意义(10)新时代社会治理法学的研究对象;(11)社会治理法治的基本原则;(12)社会治理法律关系;(13)社会治理法治的历史类型及其启示;(14)社会治理法学与宪法行政法学的关系;(15)社会治理法学与民商法学的关系;(16)社会治理法学与经济法学的关系;(17)社会治理法学与社会法学的关系;(18)社会治理法学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关系;(19)社会治理法学的理论价值及其意义;(20)社会治理法治的文明互鉴研究;(21)新中国70年社会治理法治的理论与实践;(22)社会治理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法、社会自治法、政社合作共治法、公共安全保障法、社会矛盾化解法、网络社会治理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23)社会治理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及其考评标准;(24)网络社会治理法学学科证成;(25)“枫桥经验”: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东方模式”。如何攻克这些重大理论命题?一方面,需要法学学术共同体以时不我待的精神坚持问题导向,组织协同攻关,通过有计划实施重大课题攻关,逐步达成理论共识并以新鲜理论成果推进和繁荣新时代新文科的发展。另一方面,需要搭建平台,推动国际交流与合作,在对域外治理文明创新性转化的同时,提供和分享中国的“治理文化”“治理模式”“治理经验”“治理智慧”。再一方面,我们依托搭建起的“法治社会长江(国际)论坛”,计划7月上旬以新时代法学‘三大体系的历史定位为主题,举办第五届法治社会长江(国际)论坛——社会治理法学50人谈,并向社会发布了征文选题,以期聚集力量、推动研究。

    (二)推动“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的制定出台。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强调:“改革开放越深入越要强调法治”“法治建设规划,事关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全局”。为此,当务之急需制定出台“法治社会”建设中长期实施纲要,明确目标任务,厘定主体责任,明晰成效考核指标,确定落实时间节点等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以形成与《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协调配套、整体推进的格局。目标任务选择层面。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有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任务。具体任务是: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改进治理方式,增强社会发展活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加快推进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社会心理服务体系与社区治理体系建设,着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从而确立《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的总体要求、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衡量标准;规定建设内容、任务分工、切实可行的具体建设措施等,明确建设步骤、时间以及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等。重点内容层面。突出“法治社会”建设整体性战略的具体落实,明确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内容、方式和相关体制及运行机制;明确《纲要》基本内容包括党委领导和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建设,人大加强社会治理立法和监督,政府主导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司法机关维护社会治理公平正义,社会组织自治和参与合作共治,公众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法治建设等。注重与“法治社会”建设关联性战略的具体落实,将“法治社会”建设与法治政府建设、德治社会建设和依法从严治党有机结合,分别作出相互配套衔接的具体安排;把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社区治理体系建设作为当前“法治社会”建设的切入点和主要抓手。实施步骤措施层面。“法治社会”建设是一项比法治政府建设更复杂、涉及面更广的宏伟工程,在难度上不低于法治政府建设。需参照《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的模式,适时制定2019-2035年中长期纲要,科学设定基本建成法治社会期限、组织领导、保障措施等。按照“整体推进方案化、目标任务项目化、实施主体责任化、成效考核指标化、落实时间节点化”的方式,建立健全有效实施机制,确保“法治社会”建设稳步推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需要从基础工作做起。我们计划与党政机关、基层合作,建立“100个社区治理法治观测点”,通过抽样方式对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建设进行“体检”,为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发现问题、咨询服务提供准确性、前瞻性、专业性的社情民意材料,发挥智库机构服务党和国家科学决策的作用。

    (三)完善法治社会的法治体系。要适应加快“三位一体”建设的要求,整合教育、劳动、就业、医疗、养老、优抚、救济、救助等法律制度资源,消解传统部门立法带来的制度壁垒、城乡壁垒、公共服务不均等等诟病,制定城乡统一适用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法》;整合《治安处罚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公共安全保障法律法规资源,将其改造为《公共安全保障服务法》;修改《信访条例》,优化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制度资源配置,将其改造升级为《社会矛盾化解法》;总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40年新鲜经验,按照推进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的要求,制定出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适应网络社会治理新要求,加快制定《国家大数据安全保护法》《网络平台风险防控法》《人工智能社会风险防控法》《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法》《网络行为法》等等,为2035年基本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目标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四)担当“法治社会”建设的知行重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法治中国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历史性成就,社会主义法治稳步迈向良法善治新境界。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是湖北省法学会直接领导下的法学界、法律界的群众团体和学术团体,我们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依法治省重要力量的法学法律工作者,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自觉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践行者;满怀激情投入法治中国建设实践,自觉做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者;加强法学理论研究,自觉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发展者;打造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视野的法学学术体系、学科体系、话语体系,做中国法学的创造者、世界法学的贡献者;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自觉做德才兼备的社会主义法治人才的培养者。

    各位理事、各位委员、各位嘉宾,新时代为我们开拓进取、建功立业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大家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我们必须以党和人民的期待和重托为使命担当,坚定法学法律工作正确政治方向;必须以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己任;必须以问题为导向,在重大研究成果方面贡献更多的解民忧、促民生、护民利的法律政策建言;必须以着力培养和造就一大批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高素质法治人才为目标,以“蜡烛精神”燃烧自己、照亮青年学子励志担当大任的心灵坦途。让我们团结协作、锐意进取,以优异的学术成就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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